东丽区国动办行政执法事项 |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位阶 | 状态 | 执法类型 | 事由名称(如不清楚可不填) | 罚则依据 | 准用依据 | 权责清单 | 执行单位 | 执行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对不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3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修建或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修建或者修建少于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九层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
对不按国家规定修建或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5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 对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6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
第十六条 在城区和建制镇、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翻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 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12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
第十九条第二款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 | 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郝宝娟 | 84376854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孙轶群 | 84376853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法律 | 现行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国动办 | 孙轶群 | 8437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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